知识产权启蒙:谁才是真正的“盗版者”?- -| 回首页 | 2005年索引 | - -知识产权启蒙之:战火威胁着世界的发展与贫困

知识产权启蒙之:硅谷掀起知识产权“平衡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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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代,大概除了真正的战争,再也没有什么比硅谷和好莱坞撕打起来,更有意思的“大片”了。而且,这场大战已经趋于白热化,双方都已经提升到生死存亡的高度上。

让我们先看看对阵双方的精兵强将。好莱坞一方有:电影公司、录音工业巨头、娱乐公司、美国影音协会(RIAA)等。硅谷一方有:电信公司、互联网公司、IT公司、美国网络工业协会、计算机与通信协会等。目前整个IT业,除了微软之外都开始“同仇敌忾”,而只有微软一家“反水”,与娱乐业站到同一阵线,其立场变得格外富有寓意。

200234,美国国会中代表硅谷的国会议员Zoe Lofgren,正式提交了修改现有版权法的《平衡法案》(The Balance Act 2003)。认为现有版权法案已经大大牺牲消费者利益,剥夺了许多应有的“合理使用”,窒息了技术创新。这位1970年毕业于斯坦福的女议员,发起了硅谷高科技领域挑战知识产权制度的又一轮政治攻势。硅谷著名IT专栏作家Dan Gillmor在他的博客网站上写道:“让我们祝她好运!她的确需要好运气的保佑。”

的确,这一行动牵涉到许多行业的利益,在这场巨大的利益博弈中,一切进展都牵一发动全身,结果实在难以预测。《平衡法案》一出,马上激起巨大的反响。形成三个鲜明的阵营:对其恨之入骨的好莱坞娱乐巨头;对其又爱又恨的商业软件联盟(BSA);全力支持的高科技企业和消费者团体。

好莱坞是现有知识产权体现的直接主导者,不断推动知识产权的强化,是知识产权开放的最“反动力量”。他们一次次推动立法,延长版权保护期限,扩大保护范围。作为对新兴技术最强力抵制和反对的大本营,对每一次技术革命和每一项新技术都恐慌异常,而最后他们依然是其中的受益者。我们不妨简单浏览一些他们卓越的功绩:1959年,他们群起反对复印机,但是后来复印机的普及并没有影响出版业的进一步繁荣;1982,好莱坞群起反对VCR录像机,但后来好莱坞从中大大受益,成为其新的收入来源;90年代,好莱坞强力反对DVD,但如今DVD收入已经超过电影票房;从2000年开始,好莱坞开始强力反对互联网的各种应用,比如宽带、P2P和数字内容等。

不过,这一次,好莱坞没有那么势如破竹的优势了。让我们看看双方的武器。好莱坞的超级武器——盗版(Piracy),其进攻武器--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而硅谷的防卫武器——隐私(Privacy),进攻武器——互联网技术P2P

《全美记者》发表《数字决裂》的文章指出:双方围绕知识产权和互联网的战争,已经将华盛顿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一起拉下了水。经过一年多的立法草案、提交建议。反建议、演说、听证、幕后谈判、院外游说和发表公开信,这场战斗已经日趋激烈。好莱坞与硅谷关于网络盗版的冲突已经不断扩大,双方都不断有新的盟友加入。更重要的是,它已经影响到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因为千百万美国人的生活已经越来越与数字革命纠缠在一起。

硅谷与好莱坞的交火源自90年代中期,互联网是导火索。但是,双方一交火,硅谷才发现自己不堪一击,几轮下来,几乎毫无胜绩。虽然从热闹程度和舆论影响方面,高科技的喧哗与好莱坞的音乐电影各有千秋,但是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产值来看,高科技产业都远远超过娱乐业。可以,真正开始交战,高科技产业却发现自己完全处于劣势:因为过去大家都忙于商业,而忽视了院外游说和政治代言人的培植。而这场战争完全是在法庭上决定胜负,因此政治是其中最关键的筹码。而好莱坞在华盛顿的政治势力远远超越了它的经济规模。因此,无论是MP3还是Napster,尽管顽强抵抗,但最终只有一个注定的结局:纷纷仆倒在好莱坞的枪口之下。

以前,高科技行业以为凭借自己的新技术就足以打遍天下。但是,随着高科技产业日趋成熟,以及产业步入调整期,大家才发现,如果无法主导高科技的游戏规则,那么未来实在不可能美好。尤其是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以及越来越严重地窒息技术创新活力和市场消费活力。从此,高科技领域作为一股政治力量崛起,直接对抗好莱坞。而消费者团体也是一样,在网络时代,娱乐巨头为了维护自己的传统商业模式,不惜一切代价扑灭各种新技术,而且极大地伤害到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自由权。

2003123,英特尔、微软和惠普等著名高科技企业和消费者团体联合成立了“数字进步联盟”(简称ADPAlliance for Digital Progress),开始对版权保护立法进行游说。标志着与好莱坞的斗争步入正规化。ADP起因于“消费者宽带和数字电视促进法案(CBDTPA)”法案的亮相。该法案是代表好莱坞利益的议员于20023月提出,主要内容是“由美国政府选定用于保护版权的技术,并规定在所有处理数字媒体的设备中嵌入此技术”。虽然CBDTPA法案最终没有成为法律,但好莱坞不屈不饶。成立ADP,就是为了对抗此法案成为正式法律。ADP认为版权保护技术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如果按照好莱坞的方式,对高科技产业和消费者都是极大的损害。

ADP是一个折衷的团体,因为里面有微软。因此ADP不涉及受版权技术保护的内容。以微软为核心代表的商业软件联盟(BSA),处于一个特别微妙的境地。因为,这些通用软件厂商,一方面也希望高科技产业能够繁荣,希望不断刺激消费者的需求;但是,他们又与好莱坞一样,寄希望于越来越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来维护自己的商业模式。因此,他们就成为硅谷与好莱坞大战中的两面派,身在“硅谷”心在“好莱坞”。有时出现在硅谷阵营里,有时与好莱坞巨头一起并肩。对于《平衡法案》,BSA专门发表声明,认为:该法案倡导知识产权保护应该追求消费者利益与版权所有人利益的平衡,对这个目标表示支持。但是,对于《平衡法案》中试图修改《数字千年法案》(DMCA)的建议表示反对,因为BSA认为现有制度不是太严,而是太弱。

虽然冠冕堂皇,但是,事实上BSA这一次是完全站到好莱坞一边,反对硅谷的知识产权“平衡运动”。唯一的驱动力当然是利益。在这场越来越激烈的“平衡运动”中,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各方力量,都从维护各自利益的角度各就其位。让我们最感兴趣的是,虽然从规模上看,好莱坞与硅谷相比简单是斑点狗和大象。2002年,美国出口额7170亿美元,其中IT和消费电子出口1220亿美元,占17%。而好莱坞电影业出口只有147亿美元,仅占2%。差距有8倍。包括消费电子在内的IT业对美国GDP的贡献为1万亿美元,而电影业只有394亿美元,仅有IT业的1/26。但是,在知识产权方面,无论从政治影响力还是法律影响力,硅谷都大大处于下风。看来,如同好莱坞“明星”一样,其影响力真的有“以一当万”的气概。加上高科技自身的分化,双方较量明显“不够平衡”。

写于2003年3月

- 作者: 方兴东 访问统计: 2005年10月29日, 星期六 08:31 加入博采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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