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好莱坞等少数巨头的推动下,美国版权保护制度不断加强,越发走向极端,不利于创新,也不利于公众利益。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些巨头通过政治游说,推动立法。制定出一系列只是满足版权所有者的一些极端要求,而没有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如《数字千年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就是一个典型。该法案规定,破解版权保护本身属违法行为,而如果没有这项法律,这种行为就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在无数的反对者中,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莱斯格(Larry Lessig)是其中最有名的反对者之一,他说:“我们一定要在两个极端中间,找到一个合理的折中方案,在当前产权保护极端主义盛行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产权保护法体系。”
莱斯格以及其它反对《数字千年法案》的人认为,是先行的版权保护法出了问题,而不是数字产品版权管理的技术出了问题。2001年,这位有网络空间“斗士”之称的教授专门发起并创建了一个名为“Creative Commons”的组织,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版权保护方法,用以取代现行的对版权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他和其它一些与会的专家一致认为,即使是那些对版权所有者处境表示同情的人也很容易发现,在很多案子中,《数字千年法案》只是被用来加强对版权的控制而已,而这完全背离了该法案起草者促进创新和发展的初衷。
“CC公共版权”专为有意在线上公布、并与人共享而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而设。这是一种新型的类似于GPL的版权协议。由Creative Commons发起并且正在得到大力支持的免费的、电子化的协议。“CC公共版权”的目标是让更多的版权拥有者们能够有另外一条路告诉更多的人,他们的作品是可以免费复制或用作其它用途的,只要能够遵守一定的规定。
现在没有一种简易的方法让作者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他们作品被别人使用,而同时仍然拥有版权。作者更多时候不得不回答并商榷每个要求使用其作品的询问。
具体申请办法,就是登录“Creative Commons”网站(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然后按照五个步骤完成:
第一步:选择选项(choose options)
第二步:确认选择(confirm choice)
第三步:输入信息(enter information)
第四部:确认(confirm)
第五步:对外发布(tell the world)
整个过程可能只需要2分钟,而且还能够把这个协议简便地加到自己的作品展示中。“CC公共版权”提供了三种可选的条件:
1、是否要求署名(Require attribution?):可以选择“Yes或No”。选“Yes”表示只要能够指明作品的作者,那任何人都能够复制,传播,展示和演示该作品;
2、是否允许非商业用途(Allow commercial uses of your work?):可以选择“Yes或No”。选“No”表示作者可以禁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使用;
3、是否允许修改(Allow modifications of your work?):这个有三种选择,除了“Yes或No”,还有一项是共同属性(Yes, as long as others share alike)。选择“No”,允许作品在不经任何改动的情况下自由传播,但是禁止利用该作品产生新的作品;选择“Yes”表示运行修改下传播,选择“Yes, as long as others share alike”,表示允许使用者对作品进行修改,但是形成的新作品必须也使用和原作品同样的版权协议。这一点很接近Open Source的协议。
这三类条件可以相互交叉产生“2×2×3”,一共12种不同的许可条件,保护程度从不要求署名、允许未经许可商业使用和允许随意修改的最开放自由的版权要求(实际上就是放弃所有版权),到要求署名、不允许未经许可商业和不允许修改的最严格的版权要求。当然,即使最严格的“CC公共版权”选择,也比现有传统版权要开放。其中最重要的是,非商业使用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而直接转载。大大提升了产品传播的灵活性。
任何人都可以为自己的作品选择其他一个你自己愿意的定制版权。“CC公共版权”提供三种可选的协议展现形式——易阅读普通版本、正式法律文书版本、还有数字版本。如果你有一个博客网站,你只需把一小段HTML和XML代码放到你的网站上,这样你就正式采用了“CC公共版权”,成为这个新兴世界中的一员。当然,“CC公共版权”不仅仅于博客网站,而可以为任何内容所采纳。
“CC公共版权”符合博客精神和价值理念,也保证了博客领域内容的有效传播。所以,其内在意义将进一步凸现出来。成为保障博客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律武器,可以避免因为传统法律的过度保护和制约,而窒息博客的发展。
附录:莱斯格(Larry Lessig)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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